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9-16 16:23:4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8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