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发布时间:2000-07-25 15:21:3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范围问题的答复 (已失效)
(2000年7月25日 法研[2000]6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00]49号《关于如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刑罚,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受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