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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0-10-20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条文内容

第八条 内容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释义阐明

第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本条所称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这是从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上,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种犯罪;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犯罪。

二是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最低法定刑的高低,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最低法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一种罪的最低起刑点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等,规定的最低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最低起刑如果是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包括在三年以上的范围之内。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地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尽管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上述三个限制条件,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而且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果没有被我捕获或者引渡过来,也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因此不能管得太宽,需要有条件限制。但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保护原则,规定本条是十分必要的,对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我国在国外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主席令第6号)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指南

时延安、王剑波:中日两国对“江歌案”都有刑事管辖权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因一段视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根据公开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来自山东青岛的中国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

据日本警方公布的消息,当天,江歌头部遭利刃砍伤。案发15分钟前,江歌还曾报警称公寓外有可疑人物。

2016年11月24日晚间,日本警方对外通报称,以涉嫌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了江歌。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山西人,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大学院汉语研究科学生,系江歌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疑因拒绝刘鑫提出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事发当晚,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陈世峰,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其杀害。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此案将在日本开庭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剑波表示,就管辖问题来说,日本具有属地管辖权。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王剑波提醒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经过外国审判的,法条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江歌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中国人呢?

对此,王剑波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管辖。但是,如果该外国人不进入中国领域,这种管辖就很难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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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释义阐明

第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本条所称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这是从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上,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种犯罪;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犯罪。

二是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最低法定刑的高低,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最低法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一种罪的最低起刑点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等,规定的最低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最低起刑如果是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包括在三年以上的范围之内。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地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尽管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上述三个限制条件,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而且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果没有被我捕获或者引渡过来,也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因此不能管得太宽,需要有条件限制。但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保护原则,规定本条是十分必要的,对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我国在国外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4月27日修正 主席令第6号)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2016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指南

时延安、王剑波:中日两国对“江歌案”都有刑事管辖权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留日学生江歌遇害案因一段视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根据公开报道,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中野区,来自山东青岛的中国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中遇害。

据日本警方公布的消息,当天,江歌头部遭利刃砍伤。案发15分钟前,江歌还曾报警称公寓外有可疑人物。

2016年11月24日晚间,日本警方对外通报称,以涉嫌杀人罪对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发布逮捕令,指控其杀害了江歌。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陈世峰为山西人,日本东京大东文化大学大学院汉语研究科学生,系江歌同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疑因拒绝刘鑫提出分手要求,多次前往江歌与刘鑫的住处对二人进行骚扰。事发当晚,江歌在东京都中野车站接回同住的刘鑫时,在公寓楼门口遇到陈世峰,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遭到其杀害。

据媒体报道,2017年12月11日至15日,此案将在日本开庭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此案,日本和中国都有刑事管辖权,日本有属地管辖权。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向《法制日报》记者解释说,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一个国家的人在别的国家实施刑事犯罪,犯罪地所属国即享有管辖权。而且,由于犯罪地所属国对犯罪人的管辖通常更为便捷和有效,就会在事实上形成属地管辖优先。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日本也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日本法院如果对其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王剑波表示,就管辖问题来说,日本具有属地管辖权。

江歌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审判。

王剑波说,日本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之后,其就要在日本服刑。

时延安表示,中国有属人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剑波表示,故意杀人是严重暴力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依据属人管辖原则也有权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王剑波解释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或者经过日本法院判决接受刑事处罚以后回到中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到江歌案,如果陈世峰回到中国,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由其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王剑波提醒说,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经过外国审判的,法条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据刑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江歌案来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中国人呢?

对此,王剑波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保护管辖。但是,如果该外国人不进入中国领域,这种管辖就很难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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