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约束
条文内容
第十条 内容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释义阐明
第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已经过外国法院判决的,是否还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再予以追究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里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行为是指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也包括第八条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对于这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外国审判,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从这个原则出发,我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已审判的,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
2.对于经过外国审判的案件,如果需要依照我国刑法处理的,凡是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国外经过审判,受到了刑罚的处罚。在依照我国刑法处理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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