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关于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问题的通知 (已失效)
(1979年12月6日 [79]法办字第78号、高检一文字[79]61号、公发[79]175号、[79]铁公安字188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铁路系统要成立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目前,筹建工作正在进行。鉴于和即将于明年一月一日实施,为防止工作中断,决定在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未正式成立以前,铁路系统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仍由原承办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继续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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