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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1981-10-10 15:50:2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1.10.10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1.10.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的决定

 (1981年10月10日河南省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1年以来,我省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疑难刑事案件,由于案情复杂和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对少数刑事案件延长办案期限和审批手续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对于少数案情复杂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结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一个半月;起诉和一审、二审的期限可各延长一个月。

二、凡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由承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十天,提出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属于延长侦查和起诉期限的案件,委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属于延长一审、二审期限的案件,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直接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按上述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对于个别重大的、案情特别复杂的疑难案件,依照本决定第一条规定延期后,仍确实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市、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逐级上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再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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