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80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
焦点:在菲律宾诈骗公司期间犯罪数额和时间段
封面语:B某系因求职被转卖给菲律宾的诈骗团伙,后因消极参与诈骗组织犯罪,经常挨打、挨饿,被迫参加犯罪行为,张昆杰律师介入后迅速搞清楚案件的起因和目前国内打击犯罪现实情况,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充分的沟通,辩护工作效果明显,使B某获得不予批准逮捕。
二、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包某通过XX求职软件应聘到厦门一家游戏公司的客服,说在境外有分公司待遇更好,其就同意了,游戏公司给办的护照,落地后让上车说其被人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了。
到公司刚开始即被要求工作,就给了一张纸,上面写有:同性恋的特征、喜好、怎么迎合等话术,让学习7天,后来给了三台手机,被各种威胁,在公司手机上登录微信号、小程序、上同性恋的app,打游戏引流等,问到联系方式后就交给别人。
B某被要求在小男APP上套电话2-3个月,目标是一天五个,有人看守,不做就会挨打,没有弄到也会挨打;套到联系方式后给“JN”(组长),共3部手机,B某可能问到了一百多个的联系方式,后面就是在微信上养号,登陆微信(保持活跃),很多部手机,一个手机一个号,养好了就有人拿走,不好的就有人拿回来卸载重养。
一开始B某以为是黑劳务,其并不清楚公司的运营模式,待了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是个诈骗公司,知道是这个诈骗工作后就跟管理人员提出说想走,但为时已晚,护照被扣,人身自由被限制,无法脱离该公司。管理人员他说是买来的,还打他,每天在里面上班12-14个小时,下班有人陪同到宿舍,只允许在附近走动。公司的人员全部都是叫代号,B某叫“阿F”,组长是“JN”,宿舍三四个人,
B某在公司一共干了6个月,收入是每个月6000元,现金(每个月月中发,不固定,有一个保镖提箱子进来)。一两个月的时候才知道后面的环节是让人家买彩票——正常情况下,如果有业绩就会有提成,但是包某没有业绩,没有业绩就会挨打,B某没办法只能拿工资买槟榔、吃的、喝的等贿赂管理人员,减少挨打的次数。
2019年9月,公司开始陆续往其他地方搬移,B某不肯走,最后被扔在宿舍。他发现待在宿舍没有人管,但是没有护照。后来B某就离开了那里,在帕塞做生意,倒卖槟郎、开饭店“XX人”、“XX柴火鸡”,现在B某被刑拘后合伙人在管理饭店。2021年1、2月份的时候从诈骗公司人事手里花了700元现金将护照买回。(警方已经查到,之前在户籍地浙江松阳做了出入境白名单)。
三、办案过程
B某被汝州市公安局羁押后,其家属来到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张昆杰律师为包某进行辩护。张昆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B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B某会见、沟通案情
张昆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汝州市看守所向B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张昆杰律师多次会见某告知涉案情况,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退赃退赔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张昆杰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的合法权益,张昆杰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嫌疑人B某是被以出国务工的名义骗至菲律宾,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至少刚到公司实施该行为时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并且,其是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从事的该项工作,缺乏诈骗钱财的主观故意。
二、B某一开始并不清楚工作内容背后的逻辑是诈骗,在整个诈骗链条中,其只是起一颗螺丝钉的作用。而且,其也没有担任任何职务,仅是一般职员,就做了5/6个月,且获利较少。实施的套取国内群众联系方式的行为,仅仅是协助诈骗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因此,B某只能对自己所从事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这一行为即便认定构成犯罪,所起的仅仅是辅助作用,且涉案情节轻微。
三、退一步而言,即便B某明知公司拿到他获取的联系方式后实施诈骗的行为,可能系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但因其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再加上随时有可能会因为业绩不达标而挨打的情况下,意志处于不完全自由的状态下不得已而选择的参与犯罪行为。其行为的性质也构成胁,根据《》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B某没有从他人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的财产中获利,没有参与诈骗活动的分赃,没有获利共享、共同分配诈骗所得。B某仅仅是单纯赚取所谓的“工资收入”,而且,这些工资收入绝大部分也已经用于在当地的日常生活开支及为了免遭挨打而买东西贿赂管理人员。
五、嫌疑人B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非常懊悔,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侦查行为刚开始就已经积极退回其非法工资收入3.6万元,表明其主观恶性极小。
六、嫌疑人B某本人也系初犯,在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此次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骗而卷入诈骗组织犯罪,涉嫌的诈骗罪也系经济类犯罪,并非暴力犯罪,即使不羁押,也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
七、嫌疑人B某在逃出该公司后,在再次出境之前已经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做了出入境白名单,在菲律宾做生意的合法收入和资产也做了相关认证。早就已经与犯罪行为做了切割。说明其本身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
八、B某的帮助行为显然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即便移送起诉,最终很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轻刑、等较轻刑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根据上述规定,B某的情况属于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B某的行为可以不予批准逮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符合谦抑性刑罚的司法理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B某的涉案是被骗和胁迫的,行为也显著轻微,仅仅起辅助、帮助作用,B某家属也已经积极退回非法收入,其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请求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包磊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
六、办案心得
当前,在国内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形势高压的状态下,公安机关往往很有可能对一些被迫加入犯罪组织的嫌疑人伤及无辜,或者手段、措施过于严厉,羁押措施与其所犯的罪行并不匹配。有些轻微的涉嫌犯罪行为,根本就不需要羁押,作为辩护律师,要坚决站在嫌疑人的立场考虑问题,对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利都应当想尽一切办法尽全力争取。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张昆杰律师刑辩团队,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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