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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案件的送达期限及审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8-10-26 15:57:09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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