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法信大纲
无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84.09.22
· 【字 号】
· 【施行日期】1984.09.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
正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我省
可以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一、我省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在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一审期限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侦查羁押期限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审、二审期限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确定我省赤水、习水、仁怀、道真、正安、务川、沿河、德江、松桃、石阡、从江、黎平、榕江、锦屏、剑河、荔波、罗甸、三都、平塘、瓮安、盘县、镇宁、关岭、紫云、普定、望谟、册亨、安龙、兴义、兴仁、普安、晴隆、威宁、赫章、纳雍、织金、毕节、大方等三十八个县(自治县、特区)的边远区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
三、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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