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看 守 所
假 释 证 明 书
×看字〔 〕 号
罪犯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因犯 罪于 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执行期间由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现予以假释,特此证明。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还必须遵守有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六)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看守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被假释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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