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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1997-07-23 14:47: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的通知(已失效)

(1997年7月23日 法发[19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在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依法惩处了一大批走私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走私犯罪活动。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走私犯罪仍十分猖撅。据全国打私办的统计,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全国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20908件,走私物品价值人民币155.2亿元。其中,企事业单位走私尤为突出,占查获总值的84.4%。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也参与走私,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犯法,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此,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尽快扭转这一严重局面,为进一步做好反走私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打击走私犯罪的责任心

走私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国家税收,破坏国家进出口管理秩序,进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破坏投资环境,还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引发其他犯罪。各级法院要充分认清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要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高度认识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反腐败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打击走私犯罪的责任感。各级法院,特别是走私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的人民法院务必把打击走私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

在惩处走私犯罪,特别是单位走私犯罪中,要继续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在依法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注意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又犯有其他罪行的要数罪并罚。对涉案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追究的,要报告党委,查究到底,决不能让其逍遥法外。

三、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依法惩处走私犯罪

反走私斗争涉及的方面较宽,部门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各级法院要服从当地党委的部署和安排,积极参与党委、政府部署的联合行动与专项斗争。主动了解走私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充分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案件一经起诉,应尽快审理。

四、认真抓好大案要案的审理,推动反走私斗争深入进行

凡起诉到法院的走私犯罪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最高法院立卡登记。各地法院要集中力量,精心审理,上级法院要做好督办工作。

五、加强宣传,扩大打击声威

在打击走私犯罪中,各级法院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适时地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并进行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鼓舞群众与走私犯罪作斗争,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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