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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发布时间:1962-10-31 15:34: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法研字第83号 1962年10月31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法律手续是不应该释放的”。我们认为贾嘉祥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在押的犯人,甄别后确定释放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制作法律文书,并且一般应用判决书,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办理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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