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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刑一庭和刑二庭两个通知》

发布时间:1987-11-25 19:24:04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刑一庭和刑二庭两个通知

(1987年11月25日(87)高检办厅字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同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依法及时审查,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给检察院及

时送达二审判决书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法刑一(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二审结案后,要及时将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给检察院及时送达按

审判督监程序再审判处的一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通知

(1987年11月11日法刑二(87)通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将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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