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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发[1993]9号文件进一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993-10-22 11:01:3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中发[1993]9号文件进一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的实施意见




(高检发〔199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发〔1993〕9号),《决定》所提任务、要求与前一段党中央关于近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是一致的,是指导这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文件。高检院在8月初分片召开的检察长碰头会上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近期检察队伍自身反腐败的四项任务,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也印发了《关于近期抓好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把自身反腐败工作抓紧抓好。

两个多月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抓紧查办大案要案、惩治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的同时,把自身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各级检察院相继组成了领导小组,对年底前的工作作出了部署,各项反腐败工作正在稳步发展,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已清理出十四项乱收费、乱罚款金额七百一十五万三千六百九十四元,已清退二百三十万零一千九百四十八元,上交财政二十七万零八百六十九元,其余正在清退中;加强了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高检院纪检监察部门列出重点督办案件十三件,各省级院列出直接查办、督办案件一百四十件;各级检察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正在进行。

从前一段自身反腐败工作情况看,多数单位领导重视,措施具体,抓的比较认真,但也有少数单位工作抓得不紧不实。有的重视了查处社会上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完全是必要的;但是,对自身反腐败工作有所忽视。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确保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斗争深入扎实地进行,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抓紧各项反腐败工作的落实。为此,高检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今年年底前几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各级院的正副检察长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对照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五条的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3〕11号)严肃处理。

(二)关于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问题。各级检察院接本通知后,要对现有案件及线索进行一次分类排队,突出重点,责任到人,限期结案,严肃处理。查处的重点是利用检察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敲诈勒索、泄露案件机密等以权谋私的案件以及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抓人、滥用枪支戒具欺辱群众的违纪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检举控告,重大案件要由上级检察院直接派员查办或督办。上级检察院要确定一些直接查办或督办的重点案件,及时处理,及时通报,运用正反典型教育广大干警。对干扰、阻碍查办案件的,不管是谁,都要坚决处理。

(三)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继续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精神,在前段做好自查、自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上级院要进行重点抽查。对以种种借口索要、摊派的“赞助费”,“提成费”,以及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等不正当收费的,要逐项、逐笔登记,开列清单,予以清退或上交财政,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对有意隐瞒不报或继续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关于查究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扣押人质等违法办案问题。高检院对这一类问题已经三令五申,坚决禁止,但少数地方的检察院仍有此类事件发生。各级检察院领导要高度重视,特别是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作为自身反腐败的重点来抓。今后,凡高检院要求查报结果的这类案件,省级院都要认真督办或直接调查,坚持错误不改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五)关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各级检察院要严格执行中央的要求,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检察人员不准接受企事业单位的邀请、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更不准索要、挤占企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各级检察院要对1992年7月1日以来公费出国(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

(六)关于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不得利用检察职权搞“创收”;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下级检察院、检察院内各部门和干警个人下达创收指标;办案中收缴的赃款赃物必须严格管理,不得将赃款以个人储蓄形式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结案后赃款赃物应按规定移送或上交财政。年底前,各级检察院应安排对赃款赃物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发现问题,应予纠正和查处。

(七)关于检察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对检察机关已经开办的经济实体,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办理脱钩、划转手续。各级检察机关不准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不准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不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对现有的隶属于检察机关的经济实体,应分别情况予以脱钩、划转或撤销。当前,就要作出计划,着手实施。

(1)以各种形式挂靠的经济实体一律彻底脱钩。

(2)直接经办的经济实体,应主动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尽可能划转到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综合性公司。如经营规模较小,又经营亏损的,应予撤销。

(3)与其他公司、企业合营、联营的,应抽回资金(包括固定资产的投入)或转让股权。

(4)脱钩、划转前,应组织专人清查资产或由审计部门作出审计报告。经济实体开办时由检察机关垫付的资金应限期清退,检察机关原有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收回,原物难以返还的,应折价偿付。

(5)检察机关在职干警一律不得兼有检察干部和经济实体职工的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检察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开展社会化服务所办的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因侦查工作需要组建的经济实体,必须经过高检院批准,各地不得乱开口子。凡未按要求审批的,均应脱钩、划转或撤销;个别确有必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报高检院审批。

上述各项工作,各地务必在11月20日以前抓紧完成,并于11月底由省级检察院汇总报高检院。

二、 要加强对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自身的反腐败斗争,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由院党组组织部署,并组成由院领导、政工、纪检监察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临时班子,专门负责这项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上级检察院在抓好本机关反腐败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下级检察院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同志要加强对本地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斗争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面情况,针对检察机关特点,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领导好这场斗争。要亲自督办或查办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大案,通过剖析典型,推动检察机关廉政建设的进展。下级检察院要坚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准确、及时、连续地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或反馈各种情况。

高检院拟于11月份对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组织检查,明年初进行阶段性成果总结,同时部署下步工作。各地要根据上述安排和要求,切实抓紧落实,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的阶段性的成果。

19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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