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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发布时间:1982-07-05 16:55:5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

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1982年7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

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二、对于允许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旁听或者采访的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应当慎重地予以选择,一般以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为宜,在征得当地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广州市外事办公室联系商定,同意邀请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副领事参加旁听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时,为了不造成突出一个国家的影响,可以同时邀请其他几个外国驻广州的领馆人员或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

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问题的请示

(1982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领事最近曾要求到该院旁听公开审判,该院为此请示我院,对于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79年2月11日通过的《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外国人要求旁听的,或者外国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中美领事条约》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也只规定应允许领事官员旁听对其国民的审判。都没有规定可以允许外国人旁听我对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据此,我们认为:

 一、如果外国领事馆人员或者其他外国人,要求旁听某一特定的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拒绝。

 二、为了对外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普通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有选择地邀请外国领事馆人员或其他外国人旁听或采访,他们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三、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判反革命案件、涉及我内部事务的渎职案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记者参加旁听或采访。对于有损国家、民族声誉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适宜外国人了解的案件,依法公开审判时一般不允许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或采访。

 四、外国人或外国记者要求旁听或采访人民法院有关案件的公开审判,应按《法庭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案件的选择由法院院长审定,并需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报中级法院批准。反革命案件和渎职案件,要经高级法院批准。对于他们的反映和意见,应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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