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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1962-11-26 18:35: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改犯外逃时间的刑期计算和

办理法律手续问题的通知

(1962年11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据公安部十一局称:最近他们收到一些劳改单位请示的有关劳改犯外逃的刑期计算问题。对这个问题,我院今年2月11日法文字第4号文件曾批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提出的意见,即:“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

至于对劳改犯外逃捉回后,不予加刑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法律手续的问题,可由劳改机关直接在执行书和释放证明书上同时注明,扣除逃跑在外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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