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函》(已失效)

发布时间:1961-08-03 18:4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复函

(1961年8月3日 法研字第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九日关于人民陪审员是否需要选举的请示信,答复如下:

陪审员制度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应当依法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邀请符合条件的人参加陪审。

近年来,不少地方对陪审制度在实际上已经没有执行了。这是不对的,必须坚决纠正。如果你省各地法院,也存在这种现象,希望你院督促所属各地人民法院进行一次检查,切实加以整顿。对于依法应该实行陪审的案件,必须依法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保证他们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切实纠正任何不尊重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