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1997]25号 1997年10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性质的减刑,与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不同,必须依照刑法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减刑、假释和对累犯的减刑,应当严格掌握。对确属应当减刑、假释的,主要根据其改造的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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