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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区别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1954-10-28 19:47: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区别问题的函

(法行字第10546号 1954年10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法院:

10月8日(54)行法字第42号函收悉。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的区别问题,同意你们意见。另外,从惩治贪污条例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它的等次来看,有期徒刑当然较重于劳役改造。

附:

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的区别问题的请示

((54)法行字第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河北日报社转来读者姜宝山询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内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在执行上有何区别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改造与有期徒刑都是刑罚的一种,根据“三反”“五反”时对贪污犯的处理,受劳役改造处分的贪污犯,一般是集中在适当地点和适当部门实行劳动服务,可不关押。判处有期徒刑的贪污犯,除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可不关押,改用劳动改造办法外,一般的要实行关押,强迫劳动。这个意见是否妥当,请迅速核示,以便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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