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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2:13:53

依照《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根据黑社会性组织成员在共同犯罪中所居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正确定罪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退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逐步发展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分子,应对其本人参与及其实际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的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财产来源、性质,导致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准确查清和追缴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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