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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或者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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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或者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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