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273条规定,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认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情节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下列情形之: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大;
(2)挪用特定款物次数多;
(3)挪用特定款物影响恶劣;
(4)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5)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如:
①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②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童福利院经费。
③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④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⑤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是相对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而言的,并非仅仅相对于情节严重,是情节与危害后果的综合结果,如: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2)挪用特定款物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別巨大的;
(3)挪用特定款物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4)挪用特定款物对国家声誉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或者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3.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案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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