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3:33:10

依照《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264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司法实践一般掌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处理,可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2.司法机关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行为的同时,又从邮件中窃取财务,构成犯罪的行为,才应当定盗窃罪,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款是专门针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行为的特别规定,对邮政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可进行类推解释。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和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

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务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