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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04:04:04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适用强制猥亵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强制猥亵的犯罪对象从妇女扩大到14周岁以上的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男性被强制猥亵的,可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2.正确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根据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定,除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制猥亵、侮辱以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如,教师利用其身份对在校学生多人实施猥亵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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