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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年3月28日施行 政检〔2013〕1号)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 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 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 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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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 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 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 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 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 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凡涉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应予立案。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武器装备”,是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军用物资”,是除武器装备以外专供武装力量使用的各种物资的统称,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医疗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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