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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20-06-08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起施行,公通字〔2010〕023号)第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于2016年4月18日的实施,职务侵占罪的构罪标准已经统一规定为六万元以上。因此,相应的,前述立案标准应该修改。虽然该立案标准还未修政,但因构成标准提高了犯罪数额的要求,故应该依照新的数额标准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冀)立案标准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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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立案标准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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