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6〕4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确保经济和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新一轮全面振兴东北“四个着力”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重要决策部署上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依法打击、规范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开正门、堵邪路,形成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防范工作常态化、处置工作法治化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的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思想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基本原则。
1.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加强防范预警,减小非法集资案件发生概率。坚持打早打小,遏制风险传播,防止引发其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风险发生。
2.依法打击,规范处置。坚持依法打击、依法追赃、依法善后、依法维权。规范处置程序,讲究策略方法,规避处置过程引发次生风险。
3.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系统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探索完善民间融资管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消灭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二、健全体制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展态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大连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做好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责任单位:市处非办)
(五)履行把关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六)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区要完善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宣传教育、信息报送、处置善后和信访维稳等工作,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和案件处置等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切实防范并妥善处置本辖区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日常监管
(七)严格风险高发行业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高发行业的登记管理,严格把握准入标准,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金融咨询”“金融服务咨询”“互联网金融”“资产”“资产管理”“理财”“理财咨询”“基金”“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众筹”“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财富管理”“财富咨询”“支付”“资本”“控股”“融资咨询”“网贷”“网络借贷”“P2P”“P2C”“互联网保险”“贷款咨询”“银号”等字样。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等企业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可以从事“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融资咨询”“贷款咨询”业务。对此实施意见发布前已注册成立的上述企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其经营活动予以重点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处非办。同时,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对不同时期非法集资高发领域的相关企业市场准入进行会商,由市处非办牵头,公安、工商、金融等相关单位参加。各地区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网络借贷等风险高发重点领域,辖区主要商务楼宇、科技园区、招商中心、孵化基地等要明确“谁引进、谁负责”的招商原则,落实源头防控。(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八)加强对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约束。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同时,组织所属公职人员签订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书,严厉查处公务人员组织、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和变相提供保护的行为。公职人员有义务在亲友等关系人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引导其合法依规参与理财活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非法集资高发重点领域,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对象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区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记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成员单位)
(十)推动金普新区监管工作全覆盖。金普新区管委会要在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创新为契机,以非金融机构投资理财领域监管为切入点,探索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防控和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探索金普新区准(类)金融机构的创新监管功能,实现对准(类)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责任单位:金普新区管委会)
(十一)发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行业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机制方面建立行业标准。同时,规范、培育优质第三方评级与咨询机构,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第三方评级、社会监督”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
四、加强监测预警
(十二)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依托大连市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发现疑似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建立非法集资风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预警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成员单位)
(十三)强化广告资讯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日常监测、审查工作。宣传主管部门要督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审慎审查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认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媒体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其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市网络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和通讯工具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信息传播。相关部门要做好对投资理财小广告和资讯信息清理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大连通信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十四)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针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围绕街头门店、早晚市场、商务楼宇等重点区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市非法集资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深入研判非法集资活动形势,及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五、依法处置案件
(十五)建立案件处置机制。按照办案、维稳、资产处置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加强分工协作,逐步形成公检法依法办案,地方政府属地维稳,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加强协作,形成处置和维稳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六)依法处置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化解处置。及时发现并快速、全面、深入侦办案件,提高打击效能。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刑事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持牌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要从严监管、从严打击。各地区统筹辖区内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对接,综合运用教育、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对问题企业予以分类处置,依法稳妥打早、打小,制定属地维稳工作的预案。(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十七)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全力做好涉案资产的追缴、变现,最大程度地维护群众的利益。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和资产形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资产最大化保值、可行的处置方式,规避因案件拖延造成资产损失。依法合理创新资产处置方式,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案件管辖地人民法院负责做好案件资产清理清退工作,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六、加大宣传力度
(十八)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建立市级层面统一规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指导,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工作生动深入的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十九)形成多方联动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市级层面加强对各地区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定期提供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资料。各地区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要求,细化宣传方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商务楼宇、酒店商场、社区宣传栏等媒介加强日常宣传,推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院校、进社区,提高“平安理财”活动实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媒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投资风险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义务,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加强金融机构营业性场所的宣传。金融机构要按照管理部门和处非办的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利用信息显示屏、网站等媒介,宣传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七、改善融资环境
(二十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担保类、经济类、咨询类、交易类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定期将其信用记录推送至“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用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强化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二)规范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发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依据国家有关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三)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和市场体系。深入实施金融服务“八项工程”,促进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八、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基础支持。各地区要参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架构,调整充实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指定专门人员、设定专门岗位从事日常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强化目标考核。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二十六)强化培训指导。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培训指导,进行法规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常见手法曝光、新型风险警示等辅导,为建立专业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队伍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处非办,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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