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3年5月28日)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确定本省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数额较大”标准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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