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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发布时间:2020-11-07 11:44:13

在证券期货犯罪中,如何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权衡从严、从宽因素,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据通报,2019年以来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有112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67%。

郑新俭说,首先,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或者持续披露过程中编造内容重大失实的财务报告,造成上市公司退市的,以及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要依法从严追诉。

其次,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于心存侥幸、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成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应当区别对待、依法从宽。

第三,对于以贪利为目的的证券期货犯罪,要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惩治,这也符合用经济手段惩治经济犯罪的规律,有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尤其不能让证券期货犯罪被告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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