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何娟)不知道该说酒壮人“胆”,还是酒让人失智,才通过科目一考试的郭某,竟然在与人聚餐喝了几两白酒的情况下,凌晨1点将车开上高速,出了车祸,导致副驾驶座上坐着同样喝了酒的郑某死亡。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郭某、郑某及郑某的两位朋友一起在某火锅店吃夜宵,聊到尽兴处,郭某和郑某等人便喝了一些白酒。饮酒后,尚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郭某居然驾驶郑某的小型轿车,进入高速公路,当时郑某坐在副驾驶上。最终郭某驾驶的车辆与停靠在港湾内的重型半挂车组左后部相撞,郑某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1mg/100ml。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桃花源大队认定: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桃源法院组织了调解,郭某进行了赔偿,与郑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酌定、法定从轻情节,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的情节。且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低。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一年二个月,二年。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第133条和《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刑罚:
1、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至60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上述交通肇事罪四种情形之一(不含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所谓“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①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的条件是: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本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逃逸引起的耽误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虽然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应当是过失。
另外,依上述《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否符合的法律规定与刑法理论,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