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亚群)公交车到站未停车,乘客因急要下车便拉拽方向盘。近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乘客张某某犯危险方法,被判处三年,三年。
3月28日,张某某乘坐肥东D101路公交车去某中学,帮孩子领取课本。当公交车行驶至该中学站牌处时,驾驶员询问有无人员下车,因无人应答,便没有停留,继续向前行驶。
在行驶了大概500米之后,站在后门位置的张某某发现坐过站,用脚欲踢后门要求下车。驾驶员没有理会,张某某走到驾驶区域与驾驶员争吵,要求打开车门。
争吵中,张某某三次从格挡处伸手拖拽公交车方向盘,此时,公交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0KM,临近站点为肥东县某小学,内实载乘客30人左右。情急之下,公交车驾驶员紧急靠边停车并报警。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男子此前因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2009年8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律意识淡薄的张某某在驾驶员报警后,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的社会危害性,等到警方阐明其行为的危害及已经触犯法律后,张某某才认识到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114条规定,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