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1995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正在淮北市单身宿舍内与其妻子周某吃饭时,被害人王某因之前矛盾,纠集胡某、宋某、葛某2等人前来教训李某。李某被打后返回屋内拿出菜刀,四人逃离,李某在追撵的过程中划伤胡某手臂。后王某、毛某陪胡某去医院包扎,并每人拿把菜刀准备碰到李某时使用。此时,李某带其妻周某去任楼煤矿医院借自行车准备到公安科报案,为防备王某等人,李某也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李某与周某来到医院门口,发现王某正在医院办公室打电话,便从窗户喊王某,王某遂拿起一把椅子迎出去。在走廊门处二人打在一起,李某用水果刀捅刺王某后逃离,致王某受伤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击颈、胸部致失血性休克合并血胸致呼吸衰竭死亡。
二、办案过程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胡瑾、李国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李某持刀去医院仅为防身,其在打斗中致王某死亡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
王某先挑起事端并纠集他人殴打李某,事发后仍要报复并在案发时持椅子砸击李某,致李某持刀捅刺致死王某,李某的行为系;
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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