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履行能力,男子罗某某却不偿还债务,反而故意转移财产,为家人购买保险,用女儿的名义开设存款和理财账户,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一年三个月。
2015年,启东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罗某某及前妻徐某某归还他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履行主要还款义务。2016年5月,罗某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15年以来,罗某某有多达40余万元的收入,但是罗某某没有将这些钱用来归还欠款,反而用来购买商业保险,并将225000元转入女儿名下的银行账户,试图逃避法院执行。同时,罗某某还以女儿的名义开设期货交易账户,累计投资购买期货191000元。2018年,罗某某将名下两个手机号码以26000元的价格,过户给他人。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归案后否认其具有还款能力和转移财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属于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罗某某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在庭审中辩解没有实施犯罪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综合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启东法院认为对罗某某不宜适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借贷罪
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的借款合同即大家通常所说的合法借贷,无效的借款合同即非法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第三项和第五项不容易被普通民众所理解,因此有必要举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