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十一个月,并处人民币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日上午,戴某联系李某想购买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可非”)。李某现金支付1280元向邢某某购买了4瓶“可非”,随后交给戴某,并收取戴某1600元毒资,从中获利320元。
2020年8月3日下午,范某某联系李某想购买2瓶“可非”。李某现金支付640元向王某购买了2瓶“可非”交给范某某,并收取范某某微信转账的800元毒资,获利160元。
2020年8月4日,民警抓获李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7瓶60ml装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其中1瓶系刘某所有。后李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二次向他人贩卖六瓶含可待因毒品成分的口服溶液,并查获其所有的六瓶含可待因毒品成分的口服溶液,其行为已构成。其具有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