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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寻衅滋事,罪杨建军等21人二审宣判获罪

发布时间:2020-11-19

    中国法院网讯(周子熙)11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建军等21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杨建军等人在杨秀峰(在逃)的组织、领导下,通过骗取、侵占等手段,强行参与株洲市芦淞物资总公司改制,冒用职工身份登记注册为百強公司改制股东,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逼迫职工股东转让所持股份。至2010年3月,杨秀峰等人完成了对全部职工股东的股份收购,独占百強公司,形成了以杨秀峰为组织者、领导者,杨建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吸纳冯敏、詹飞龙、刘亮、田仁贵、李威、伍娅等成员,进一步壮大了实力。

  该犯罪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在株洲淞北市场,使用暴力及停水断电、封门、锁芯灌胶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淞北市场经营户的正常经营。2012年至2018年期间,在处理收购多家企业资产遗留问题过程中,还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该犯罪组织形成后至案发,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妨害作证、伪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4起,为非作恶,欺压人民群众,严重干扰、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冯敏、刘亮、詹飞龙等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二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2名非涉黑组织成员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约1.5亿元。

  一审宣判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杨建军、冯敏等1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依法裁定准许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刘亮撤回上诉。经过全面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的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书面审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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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寻衅滋事,罪杨建军等21人二审宣判获罪

发布时间:2020-11-19

    中国法院网讯(周子熙)11月1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建军等21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杨建军等人在杨秀峰(在逃)的组织、领导下,通过骗取、侵占等手段,强行参与株洲市芦淞物资总公司改制,冒用职工身份登记注册为百強公司改制股东,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逼迫职工股东转让所持股份。至2010年3月,杨秀峰等人完成了对全部职工股东的股份收购,独占百強公司,形成了以杨秀峰为组织者、领导者,杨建军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该犯罪组织吸纳冯敏、詹飞龙、刘亮、田仁贵、李威、伍娅等成员,进一步壮大了实力。

  该犯罪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在株洲淞北市场,使用暴力及停水断电、封门、锁芯灌胶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了一系列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干扰、破坏淞北市场经营户的正常经营。2012年至2018年期间,在处理收购多家企业资产遗留问题过程中,还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该犯罪组织形成后至案发,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妨害作证、伪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24起,为非作恶,欺压人民群众,严重干扰、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冯敏、刘亮、詹飞龙等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十二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2名非涉黑组织成员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法没收黑社会性质组织财产约1.5亿元。

  一审宣判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杨建军、冯敏等10名被告人提起上诉。

  株洲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依法裁定准许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刘亮撤回上诉。经过全面阅卷和讯问上诉人,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的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书面审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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