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提醒,公民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指出,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但有些司法人员仍受旧的办案理念影响,“正当防卫”理念缺失。
涉正当防卫案件不捕不诉量两年翻一番
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不批捕352件、不起诉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诉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长89.6%;不起诉101件101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长105.4%;不起诉210件212人,件数和人数同比增长分别为107.9%、110%,两年之间翻了一番。
“涉正当防卫不捕不诉案件同比大幅增长的背后,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苗生明介绍,此次典型案例既包括不批捕案例,也包括不起诉案例。其中,不批捕案件2件,公安机关以涉嫌立案侦查并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防卫人得以被释放或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4件,公安机关分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等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苗生明介绍,前述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每个案例所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
比如,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一般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行凶”等的准确理解和把握。该案的指导意义还在于,进一步明确了防卫的起因条件,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准确界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对此进行了准确界分。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该案进一步厘清了强奸案中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主要涉及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自由实施防卫的认定,也是对非法暴力拆迁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主要涉及对共同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认定,即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反击,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响防卫强度的整体判断。
司法人员“正当防卫”理念仍缺失,公民亦不能滥用权利
如何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最终结果实现法、理、情的统一?苗生明指出,一是要更新司法理念。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受旧的办案理念影响,往往停留在就案办案,只关注行为人伤害不法侵害人这一具体行为,而对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关注不够,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准的标准去评判行为人,将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理解为“以暴制暴”,从根本上反映的是“正当防卫”理念的缺失。同时,从整体上看,同一个案件,不同部门之间的认识有时会存在差异,对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同步更新正当防卫理念,减少因理念差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此同时,社会公众也要更新理念,旧有的“伤人者必须要受到处罚,被伤者就是有理”的认识并不总是成立,要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二是要提升司法能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对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图条件等理解到位,全面、及时做好防卫情节证据的收集、固定,查清前因后果,为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奠定事实根基。
三是要强化司法担当。正当防卫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同时也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为代价,这种损害后果大多非死即伤,办案过程中尤其需要责任担当,属于正当防卫或有防卫情节的就要依法认定,竭力避免为转移矛盾、化解不法侵害人或者亲属信访压力,而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做好相关方的矛盾化解工作。
苗生明也提醒,作为公民也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以至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对于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轻微的侵害行为,应当把妥善化解、合理避让作为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
“对于日常琐事纠纷,尽可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处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方式反击,防卫明显过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苗生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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