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财产保全工作办理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12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在这一《实施细则》中,法院旨在通过规范各环节程序极引导财产保全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细则共7章27条,重点规范了财产保全的审查要求,保全实施的具体要求,保全财产的价值确定,保全变更、解除及移送处置等问题。
有哪些亮点?
《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审查要点的方式,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的材料进行明确的要素指引,首次规定了裁定不予保全的7种情形,比如针对在建工程保全、不动产保全、特定动产保全、股权保全、债权保全、银行账户存款保全、商标权、专利权保全等。
其中,针对近年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细则》对执行实施的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作了较高标准的规定。明确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在建工程和银行存款如何申请保全?
对于在建工程保全的问题,保全申请人申请对在建工程进行保全,保全中心应当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该工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及立项审批的相关材料;拟保全财产明确清晰的现场照片,在照片上应当对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进行标注;已经进行销售的,提供预售许可证及房屋销售进度表照片;拟保全财产的价值。
在建工程原则上只保全已经建成的部分。在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裁定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查封整个在建工程;办理了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明确查封的具体房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只查封已经实际建好的房屋;办理了预售备案显示已经售与案外人的房屋不得保全,但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虚假销售的除外。
对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被保全人主张按其销售备案价确定价值的,不予支持。对其价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在建工程已完工的工作量,酌情打折确定。
被保全人请求对在建工程进行销售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在实际控制销售价款后再解除相应查封措施。
除此之外,多个银行账户被保全情况下,被保全人以法院发往各银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要求冻结的金额之和超过保全标的额的,不予支持;实际冻结金额超出的除外。其他资金账户参照处理。除执行标的额小的案件外,经系统查询存款余额不足1000元的银行账户可以无需告知保全申请人,也不裁定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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