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起诉
亮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犯罪预备;事实不清;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封面语:W某进入跑分团伙为上游集团进行银行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为一年实刑,石大海、陈庆山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到W某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W某被抓和诈骗资金进入银行卡的时间先后等问题,结合对掩隐行为何时着手的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在检察院阶段让W某获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至5月,电信诈骗集团利用聊天软件在网络上以做兼职、包吃住为由拉拢W某进入Z市为诈骗所得资金进行接收和取现转移。2023年5月5日9时30分许,W某等人在银行等待取现时被Z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被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2023年6月14日,W某被采取,2024年1月,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W某提出量刑建议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三、办案过程
金牛区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后,W某认为量刑过重,遂来到四川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助,想争取。在检察院已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再让检察院对量刑建议做出重大变更无疑难度非常大。石大海、陈庆山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展开了以下工作:1.进行阅卷分析、类案检索等工作;2.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有利情节,并进行内部讨论;3.形成法律意见,多次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四、办案思路
一、W某在等待上游诈骗款项到账的过程中被抓获,犯罪行为尚未开始着手实施,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案发时W某等人转移赃款的行为尚未开始着手,不能视为犯罪未遂,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看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辩护人认为,关于信用卡取现类的的着手,应当是犯罪所得进入信用卡后,行为人在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取现操作的那一刻。只有当信用卡插入ATM机或者在柜台取现的时候,此时对于违法所得的转移才会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这时候犯罪的实行行为才开始着手实施。W某等人前往银行网点并等待犯罪所得到账的过程,是为了转移犯罪所得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以实现转移犯罪所得的目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2、W某等人被抓时间和诈骗资金到达史某某银行账户时间无法查清,如W某等人被抓在前,W某等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根据现有的证据显示,2023年5月5日9:29分,诈骗资金才从受害人账户转出,而W某等人在当天9时许就已经接到上游指令前往银行网点等待取现,当天10:04分诈骗款项才进入史某某的信用卡中,而在此之前W某等人已被抓获。诈骗完成时间与W某到案时间的先后尚未查清,如W某在诈骗行为完成之前已被抓获,那么就不存在所谓“违法所得”,犯罪对象根本不存在,不具备可罚性。
二、W某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地位、作用较小,在中起次要作用,系,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W某作为该犯罪团伙的一员,结合其参与时间、作用、地位、贡献和获利,应当予以认可W某作为从犯的地位,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W某参与犯罪的时间来看,W某参与犯罪的时间非常短暂。W某自2023年4月30日到达郑州直至2023年5月5日上午被侦查机关抓获,其过程仅有短短的四五天时间。
从W某在该团伙的作用、地位来看,W某只是该犯罪团伙的外围成员,属于最低级的成员,其主要工作是陪同卡主前往银行网点取款并防止卡主携款潜逃。W某对于取款的规划、取款金额、取款后赃款的转移等等一概不知。
从W某的获利来看,W某的工资由上游人员决定、发放,W某对于获利多少并没有话语权和决定权,W某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仅获利一千多元,获利金额非常少。
三、W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经过石大海、陈庆山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W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办案心得
在刑事案件当中,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不会判处实刑,不能因为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就放任不管,否则检察院作出过重的量刑建议时就追悔莫及。在本案当中,W某是幸运的,因为本案是全案取保的案件,所以检察官作出量刑建议时,办案期限还较为充裕,办案律师也有足够的时间阅卷、讨论、和检察官沟通,最终拿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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