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止听证》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内容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止听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3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中止听证,是指在听证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影响案件听证的正常进行时,依法暂停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待这种原因消除后,听证会继续进行。

因为听证中止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效率,因此中止听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中止听证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口头决定,并在听证笔录中记明。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恢复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员。中止听证的时间根据中止事由而定。如果中止时间比较短可以要求当事人不离开听证会场。例如,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需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时候可以口头请示,时间不会太长,为了提高听证效率,可以要求当事人暂时不离开听证会场。如果当事人回避申请没有被批准或者更换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就可以继续进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止听证》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内容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止听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3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中止听证,是指在听证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影响案件听证的正常进行时,依法暂停正在进行的听证程序。待这种原因消除后,听证会继续进行。

因为听证中止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效率,因此中止听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中止听证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口头决定,并在听证笔录中记明。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恢复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员。中止听证的时间根据中止事由而定。如果中止时间比较短可以要求当事人不离开听证会场。例如,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需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时候可以口头请示,时间不会太长,为了提高听证效率,可以要求当事人暂时不离开听证会场。如果当事人回避申请没有被批准或者更换了听证主持人,听证就可以继续进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