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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侦查终结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08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那么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侦查终结的程序是什么?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释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事实清楚。

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就是已经查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其他情节,是否存在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等情况。

第二,证据确定、充分。

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并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三,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对于在起诉意见书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当写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等。

“案卷材料、证据”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而不能越级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第四,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一规定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移送起诉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往往不能及时知道案件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虽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利于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充分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有关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释义】

侦查终结的程序: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查证结果;

(5)结论和处理意见;

(6)尾部。承办人署名,注明年月日。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

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

4、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

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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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8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那么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侦查终结的程序是什么?庭立方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侦查终结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释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事实清楚。

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就是已经查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其他情节,是否存在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是否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等情况。

第二,证据确定、充分。

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经过查证属实,并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第三,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对于在起诉意见书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起诉意见书中应当写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处理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等。

“案卷材料、证据”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上述案卷材料、证据移送同级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而不能越级移送。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第四,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这一规定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移送起诉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往往不能及时知道案件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虽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增加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案件的移送情况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有利于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加充分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检察人员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将有关决定、侦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释义】

侦查终结的程序: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首部。写明标题和案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查证结果;

(5)结论和处理意见;

(6)尾部。承办人署名,注明年月日。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

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报检察长批准。

4、释放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处理扣押物品。

侦查终结,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释放。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物需要返还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解除冻结,返还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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