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
相关案例:
1.疑丈夫与他人有染 妻子当街施暴被判刑
陈某的丈夫张某和一女子杨某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2006年2月5日下午6时许,陈某回到兴义市租住房内,遇到丈夫和杨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二人关系暧昧,遂与杨发生争吵、抓扯。当天下午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杨二人在一起,便持扫帚等物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强行扯下杨某的内外裤后将其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某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2.为泄私愤,挖掘他人祖坟,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侮辱罪。
张某于2003年将祖坟迁至其居住地北面的坟地,被告人笪某某认为,张某迁来的祖坟占了他家的坟地,为此两家发生了纠纷。为泄私愤,笪某某于2005年5月20日凌晨4时30分许,携带钉耙等工具悄悄来到北面的坟地,将张某迁移至此的15座祖坟挖平,并将其中5座坟中的水泥骨灰盒挖出,弃置于坟坑边。第二天,当地村民发现张某家的祖坟被人挖掘,张家祖坟被挖事件很快为周边村民所知。案发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中,笪某某对自己挖掘张某家祖坟之事据实相告。
2005年8月22日,人民检察院以笪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笪某某犯侮辱罪,判处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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