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C某的儿子L某与Z某1的儿子Z某在德阳市某某国际饭店一楼的 xXX 游泳馆内游泳期间,L 某与被害人A某发生身体碰撞,A某的丈夫Q某看见L某做出向A某吐口水的动作,便扑向L某,先用手将L某头部按入水中,并用手打了L某一耳光,后又在泳池内用手捏了Z某后颈并将其推搡至池边。C某、Z某1闻讯赶到现场后与A某发生言语争执后C某、A某又在游泳馆更衣室内发生肢体冲突,致双方身体多处受伤。当晚 C某、Z某1从游泳馆员工处获取到“泳池事件”监控翻拍视频 2018年8月21日上午,C某与Z某1前往Q某的工作单位XXX局向相关领导反映“泳池事件”,C某在该局公示栏现场拍摄了Q某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的照片。当日下午,C某与被告人C某2 Z某1前往A某的工作单位xXX医院向相关领导反映“泳池事件”。C某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获取了记载有A某的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的截图,C某将上述获取的Q某、A某的个人信息向C某2、被告人S某等人提供,后C某让某2帮忙在网络发布该事件相关信息 2018年8月21日晚至22日,C某C某2相继在新浪微博中发布事件微博将事件与同C某2主动联系XX爆料王”等媒体试图爆料.8月21日起C某2在其所在的德阳市某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泳池事件”及Q某、A某二人身份信息及免冠照片等,并引导群内成员通过微博等媒介发布、转发和评论8月22某经L某牵线与媒体平台X视频”联系使事件报道公布于新浪微博,并被“XX青年网”等全国性媒体在内的多家媒体大量转载8月23日,C某还通过短信向X湃新闻的记者告知了打人者Q某的职务情况。在新浪微博等多个媒体涉事报道中,C某2、S某多次通过转发、评论等方式提及被害人A某及Q某的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中S某直接公布了对方的姓名和工作信息。上述行为致舆论在8月23日、24日持续发,“泳池事件”及相关报道广泛流传于互联网,事件当事人信息大量扩散,引起广泛负面舆论。 A某及其家庭承受巨大压力,最终导致某不堪重负、精神崩溃,并于8月25日服药自杀身亡。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S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一)S某转发和评论微博,与他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其行为应当单独进行法律评价。
(二)S某转发和评论微博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得影响微乎其微,与A某的不幸离世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对S某追究刑事责任,有扩大打击范围之嫌,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三、办理结果
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S某犯,判处六个月,一年。
四、办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S某在该案件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应认定为,同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证据上并不充分。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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