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1)主体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有价证券,这里的有证券是指国库券等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在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为了给国家的经济建设筹集资金,中央人民政府每年都发行大量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由于其信誉好,收益率高,受到购买者的普遍欢迎。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也屡见不鲜,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刑法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不仅可以惩处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也有利于教育、鼓励、支持人们不接受、不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堵住了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泛滥渠道,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也就没有了市场,其他与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行为也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3)主观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要件
有价证券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国库券”,是指中央政府为调节国库短期收支差额,弥补政府正常财政收入不足,而由国家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发行的一种短期或者中期的国家债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以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获取资金或者财产性利益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利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诈骗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55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行为人利用有价证券所骗取财物的数额,而不是指被利用的有价证券本身的数额。
有价证券诈骗罪数额标准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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