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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2-04-16 16:23:48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2]104号
【发布日期】1992.04.16
【实施日期】199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 布会上讲话的通知
(1992年4月16日 国税发[199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税务局:
199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就“两高”颁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联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林准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国家税务局金鑫局长在会上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现将这四篇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解释》贯彻执行。
依法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工作顺利进行--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准
同志们: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在这里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就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向大家作一通报。
大家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税收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已广泛地介入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目前国家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90%以上。依法顺利完成税收,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财政收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大多数纳税人能够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但是,由于税收直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处于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国家利益,进行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还相当严重,偷税、抗税金额一般都相当大,犯罪手段隐蔽狡诈,极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冲击、打砸、爆炸、袭击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住宅,乃至残酷报复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等恶性案件。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税收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干扰改革开放,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惩办偷税、抗税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除了依照严厉打击了那些严重破坏税收秩序,进行杀人、伤害、爆炸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外,近年来也依法惩办了一批偷税、抗税犯罪分子。从判处的人数看,1990年为934人,1991年为1334人,1991比1990年多42.83%。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配合每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开展专项斗争,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 当前,在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不少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偷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统一对刑法第121条的认识,加强同偷税、抗税犯罪作斗争,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出现该判不判、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必要对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这里提到的“情节严重”、“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一些处罚的原则等问题,必须有个统一的解释。这次“两高”发布的“解释”主要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以便使各有关部门,更认真地更好地严肃执法。
一、关于偷税、抗税罪的构成问题。偷税、抗税都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同的是,偷税是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抗税则是采取公开对抗或者其它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解释”例举了通常所见的偷税、抗税采用的一些手段。按照法律规定:一般的偷税、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作行政处罚。只有偷税、抗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我们认为,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偷税、抗税的数额,另一个是其他情节。“解释”对这两方面都作了规定。
第一、构成偷税、抗税罪的数额起点。偷税、抗税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偷、抗税款的数额大小,是判断其情节是否严重的基本依据。在总结多年来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我们提出了“解释”中规定的这样一个标准:对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2000元至5000元。这主要是根据现阶段个人的纳税水平和个人偷税的实际情况而定的。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解释”规定的这个起点有一个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在“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执行标准,并报“两高”备案。对于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情况稍为复杂一些。“解释”规定的单位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采用了“数额加比例”(即偷税的绝对数额加上偷税额占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的计算方法。例如,偷税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且税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种税款总额的40%的,就属偷税情节严重;偷税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的,就算情节严重。偷税30万元以上,就不管其所占应纳税款总额的比例多少,一律作为情节严重。之所以对单位偷税额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用这种“数额递增、比例递减”的方法确定起点标准,主要是要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的偷税和完税的情况一并考虑。比如,有些单位偷税达到10万元,但在同期内已经缴纳该税种应纳税款的90%以上,即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作行政处罚,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又比如,有的单位只偷税1万元,但已占其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40%以上,如不追究刑事责任,就会放纵了犯罪,不利于完成税收任务。同时,这样规定对资产规模不等和纳税总额悬殊的各类单位都能适有,便于实践中掌握。 关于抗税数额,“解释”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达到上述偷税数额标准的一半,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因为抗税情节本身比偷税严重,这样规定,体现了对抗税处理从严的精神。 “解释”还规定,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二种以上税的,只要其中一种达到上列构成犯罪标准的,所偷、抗的其他税种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偷税、抗税的总额。
第二,构成偷税、抗税罪数额固然是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对于那些偷税虽未达到但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如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向税务人员行贿的;等等,也应当以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抗税数额虽未达到偷税数额标准的50%,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抗缴税款、滞纳金三次以上的;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等等,也应当以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这些人的犯罪情节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用数额加情节的办法来认定犯罪,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全面考虑案情,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的危害程度统一起来。
二、关于偷税、抗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根据刑法第121条规定,对犯偷税罪、抗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偷税、抗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以及偷税、抗税的个人。“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几人。负有代征、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偷税、抗税行为的,以偷税罪或者抗税罪论处。
三、关于涉及偷税、抗税犯罪的一些处罚原则。具体包括:对同一税款,即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犯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唆使、煽动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犯抗税罪的,以抗税共犯论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共同犯偷税、抗税罪的,从重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因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或者根据案情实行数罪并罚。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个“解释”自1992年5月1日起生效。“解释”生效后处理的偷税、抗税案件,都适用这个“解释”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与检察机关、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证和配合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偷税、抗税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严肃执法,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特别是对于那些杀伤税务人员、打砸税务机关或者用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构成的,定故意杀人罪;构成的,定故意伤害罪;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要适用“决定”,坚决依法严惩,该重判的要重判,决不手软。
同时,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就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要贯彻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精神,依照刑法惩处的是那些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对于绝大多数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人,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处理,情节较轻的,可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使构成犯罪,但同时又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还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近期,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两高”这个“解释”的颁布,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选择从宽和从严的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发案单位和地区,公开审判,就案讲法,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宣传“解释”,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回答群众的咨询,教育广大公民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地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
同志们,刚闭幕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号召全国人民,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和国家经济管理方面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加强税收工作,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意义更加重大。依法惩办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最近,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我们各级人民法院要一如既往,继续贯彻对严重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决同偷税、抗税和破坏国家税收的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的话完了,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1992年4月10日)
各位记者,各位同志:
今天,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和国家税务局在这里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当前,加强税收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小平同志在南方视察时的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精神,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我国的经济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税收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坚实有力的财政后盾。这次颁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目的就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检察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任务非常繁重的情况下,不放松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税务检察职能,积极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1985年至199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2898件,通过办案直接挽回税款损失6.02亿余元。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办偷税抗税案件数逐年增多,其中1991年立案查处9258件,挽回税款损失1.66亿多元,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在维护税收秩序,强化依法纳税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1985年始,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陆续设立了税务检察室2504个,配备干部9137名,有力地加强了税务检察工作。为正确执行法律,及时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高检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如1986年3月高检院制定了《关于偷税抗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6年6月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搞好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的联合通知》;1991年1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以及1991年10月会同国家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等等。此外,高检院还结合一年一度的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大检查,严肃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偷税抗税犯罪在主体、手段和形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偷税问题;个人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者的偷税问题;暴力抗税问题;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等行为的定罪问题,等等。这都是我们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是高法院、高检院在国家税务局的参加配合下,经过近两年时间调查研究,反复酝酿形成的。其中除包括“两高”以前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外,还针对当前办理偷税抗税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解释。这是建国以来“两高”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偷税抗税犯罪及有关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它的实施必将对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案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两高”《司法解释》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司法解释”。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查办偷税抗税案件的实际,组织干部进行认真学习和讨论,务求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四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要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对宣传“司法解释”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大张旗鼓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每个纳税人都了解“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提高守法纳税意识。
二、积极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偷税抗税犯罪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危害极大。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突出重点,查处重大案件。尤其对暴力抗税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要重视对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对策的调查研究,根据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偷税抗税犯罪突出的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
三、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刑法、税法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特别是重大犯罪,要坚决查办。对于偷税抗税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必须受理,该立案侦查的就要立案侦查;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注意掌握政策。对所受理的案件,如经审查不构成犯罪,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税务机关或其他部门作处理;对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积极补税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复杂、疑难案件,要慎重处理。要讲究办案方法,注重社会效果。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惩戒犯罪分子,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税案的主要特点是偷税案件多,法人犯罪多;一经查办,很多都能认罪服法、积极补税。因此,在查办过程中,要讲究方法,对那些偷税犯罪的责任人员,特别是对那些影响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键人物,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要通过办案,以案讲法,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还要注意严格依照《》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和手续,文明办案,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
四、要加强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设立税务检察室,有利于加强税务检察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办偷税抗税案件;有利于熟悉税务工作,及时了解偷税抗税犯罪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有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互相配合、协作。现在看,税务检察室的作用很大,成效明显,应该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五、要加强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配合。特别是查处重大案件和暴力抗税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但要注意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混淆职能,互相代替。
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1992年4月10日)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解释》,对于准确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推进依法治税,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借此机会,我就有关税收工作方面的治安问题简要介绍一些情况,并就公安机关贯彻执行《解释》讲几点意见。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监督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税收工作发展很快,税收收入逐年增加,为增强我国财政实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税收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存在着一些影响税收秩序的问题。从治安工作来看,主要是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照章纳税的自觉性,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致使围攻殴打伤害税务人员、妨碍税收公务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聚众冲砸税务机关,行凶报复税务人员。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广大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妨碍了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十分重视,把严厉打击暴力抗税,依法协助税务机关维护税收秩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查处围攻、殴打、伤害税务人员和冲击、打砸税务机关的案件。
最近胜利闭幕的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确立了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精力尽快把国民经济建设搞上去的大政方针。一个加快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建设的新局面正在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越来越重要,在经济分配关系中调整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因此,由于加强税收工作而出现的矛盾有可能逐渐突出,偷税、抗税的问题将会长时间存在。打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责任。过去我们公安机关在维护税收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以来全国查处这类案件5370起,占发案数的85.5%。各地公安机关还会同税务等部门加强集贸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开展查处偷税、抗税的专项斗争和税法宣传活动。许多地方的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建立了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情况,及时协调工作,加强配合,有效地维护了税收秩序。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把维护税收秩序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工作。
一、严厉打击侵犯税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高法院、高检院的《解释》对偷税、抗税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刑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根据公、检、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公安机关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重点要放在认真查处侵犯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上。凡发生的侮辱、殴打、伤害税务人员、冲砸税务机关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都要立即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及时调查取证,根据情节依法处理。对暴力抗税实施伤害、杀人行为的,要快查快结,以伤害罪、杀人罪从重从快处理。对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侮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要与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及时查清,严肃处理。此外,对伪造、倒卖、非法提供、使用发票的不法活动,要会同税务、检察机关通力协作,认真查处。
二、大力整顿集贸市场治安秩序,加强日常管理。针对一些管理混乱、治安不好的集贸市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税务等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收赃卖赃、斗殴行凶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露头就打,不使其形成气候。在集贸市场的管理中,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体摊贩,既要依法保障其正当经营,又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监督,防止非法营业、偷税、漏税。公安机关要积极主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管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维护税收秩序。打击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活动,涉及法院、检察、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工作,必须加强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联系制度,经常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对税务机关的报案要认真受理,查清基本情况后,按照案件管辖分工,属公安机关受理的要及时查处,该移送的要交有关部门处理。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参加正在开展着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会同税务、检察、法院等机关结合《解释》的发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税法和保护税收的有关法规,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增强群众依法纳税意识,树立“自觉纳税光荣,偷税、抗税可耻”的观念,主动支持税收工作。
我的话讲完了,谢谢大家。
国家税务局金鑫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1992年4月10日)
同志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今天就两高院颁布《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旨在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通过贯彻《解释》,打击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推进以法治税,保护国家税收。刚才,高法院林准副院长、高检院张思卿副检察长、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我完全赞同,并在此对公、检、法机关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现在,我就有关税收工作情况和贯彻落实《解释》的有关问题谈些意见:
一、税收工作任务艰巨,加强税收执法十分重要 税收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特别是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连年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去年,虽然是大灾之年,但各级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坚持以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大力促产增收,共完成工商税收收入2.334亿元,比计划超收29亿元,比上年增长8.6%,连同税务机关组织的其他收入,共计组织各项财政收入3,230亿元,占国内财政总收入的94.7%,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支持改革和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李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1992年的经济工作,要在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抓紧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重点搞好农业和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今年经济工作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的情况,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92年国家预算中要求今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比去年实际完成数增长6%,税务机关担负的组织收入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越来越广泛,调整着各方面的分配关系,已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当前,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经常出现,偷税、漏税、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和其他妨害税收公务问题比较普遍,在有些地方或行业还相当严重。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十分激烈,税务执法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征收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近几年来,每年查补的工商税收(包括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基金和费)连年持续在40-60亿元左右。骗取出口退税数额每年高达数亿元之多。伪造、倒卖、非法提供、使用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屡屡发生,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冲击、打砸、爆炸税务机关,围攻、谩骂、殴辱、伤害税务人员,恐吓、报复、迫害税务人员及其家属的事件也时发不断,每年都超过2,500件,近两年上升到3,000多件,这些违法犯罪,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直接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导致税负失衡,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干扰改革,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是一种极为消极腐败的现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治,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是以法治税的重要保障,两高院颁行《解释》是推进以法治税的重大步骤。税法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和维护,税务工作需要各方面广泛理解和支持,特别是需要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长期以来,公、检、法作为税务机关的坚强后盾,为税收工作“保驾护航”,坚持将惩治偷税、抗税列入重点来抓,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税收工作的制度办法,积极办理涉税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偷税、抗税特别是暴力抗税等违法犯罪分子。近几年来,适应查处偷税、抗税违法犯罪案件和维护税收秩序的需要,全国普遍建立了税务检察室,部分地区建立了税务公安机构,为税收的综合治理和推进双法治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为推进以法治税,保证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法规,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和支持改革开放,两高院颁布了《解释》。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系统的税务方面的司法解释,是审判、检察机关大力支持、保卫税收的重要措施,不仅解决了涉税刑事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利于准确地打击税收领域中的违法犯罪,而且对整个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加强税收征管都具有促进作用,对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推进以法治税的重大步骤。
三、大力宣传、贯彻《解释》和税法,将以法治税推向新阶段 《解释》对偷税、抗税、倒卖发票等犯罪的主体、手段、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数罪并罚以及纳税人经济性质的确定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准确有效办理税案提供了司法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解释》颁行的重要意义,组织全体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和正确领会文件精神,并切实将宣传、贯彻《解释》的工作抓紧抓好。
1.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造舆论,形成声势,并结合税收宣传月活动和整个税法普及教育计划、广泛、持久、深入地宣传《解释》和税收政策法规,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积极性。 2.要主动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尽快将《解释》及有关税收征管和查处税案情况、问题向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和各方面的积极配合。要会同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制订贯彻《解释》、落实查处税案工作的各项计划及实施方案。
3.在贯彻《解释》的过程中,要把查处税案工作提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来,针对偷税、抗税以及伪造、倒卖、非法提供、使用发票等现象较为普遍,在某些区域、行业表现突出,凭借常规措施难以解决问题的状况,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与社会综合治理目标相适应的税收综合治理和专项打击活动,把打击的锋芒着重指向那些无视税收法纪、违法犯罪情节恶劣、影响坏和以暴力威胁、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等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坚决遏制此类不法活动的猖狂势头。
4.在办案中必须以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宗旨,牢固树立“强化管理、打击不法、保护税收、发展经济”的执法思想,正确处理促进经济与惩治不法的关系,既要讲发展经济和生产力的标准,又要强调坚持法制,严格执法;既要敢于行使各项执法权,坚决惩治危害税收的不法行为,又要避免执法的偏差,更要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对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克服“发案多、移送少”和“以罚代刑”等问题,有效地整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妨害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解释》的颁行,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以法治税推向新阶段。 同志们,刚刚结束的“两会”,预示着我国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迈出更大的步子,税收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会更加艰巨。我们要在各级党政的重视下,在公、检、法机关大力支持下,充分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加强税收综合治理,不断把以法治税推向前进,使税收在改革和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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