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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算服刑的答复

发布时间:1998-03-30 16:23:4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算服刑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文字号】川高法研(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03.30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四川省劳动厅就业处:

你厅《关于请求解释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是否算服刑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与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也无严重违法行为,则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在执行。因此我们认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未被实际执行刑罚,故不能算作服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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