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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多久结案,招摇撞骗罪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5-19 11:08:36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那么招摇撞骗罪多久结案,有招摇撞骗罪判决书吗?

一、构成招摇撞骗罪多久能判刑?

招摇撞骗刑事案件立案后多久能判决,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简单的案件可能三个月内结案,复杂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招摇撞骗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拒不认罪就不能判刑了吗?

不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是根据犯罪事实决定的。不会因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就加重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减轻,拒不认罪并不会加重,因为法官审案讲究证据,当事人的口供,陈述并不决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积极认罪想去吃牢饭,可犯罪并不是你,证据不指向你,那么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

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招摇撞骗罪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月1日,被告人吴*在网上时看到深圳有人冒充领导骗人的消息,遂产生同样想法。2015年1月5日,吴*从沈阳来到本溪,在本溪**开发区新飞旅店内,使用购买的本溪电话卡,冒充自己是本**人大副主任荣某某,分别给本溪县草河城镇、碱厂镇、桓仁县五里甸子镇、沙尖子镇、二棚甸子镇、普乐堡镇、东营坊乡政府办公室拨打电话,以能够帮助该镇一名企业家成为人大代表为由进行招摇撞骗。

案发后,被告人吴*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对被告人吴*定罪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的供述,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吴*手机通话详单、吴*记录电话号码的笔记本一本、情况说明、田师傅镇党政办公室证明、扣押清单、四部手机照片、旅馆住宿登记详情单、本溪**会办公厅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无视国法,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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