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5卓安刑辩字第68号
关键词:招摇撞骗、诈骗、合同诈骗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一、【案情简述】
12年8月至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Z某得知陈某取得XX酒重庆主城区的代理权,遂以认识G省政府领导能帮助陈某打开XX酒销售市场为由,与被告人何某、徐某共谋以何某冒充G省政府“唐秘书长”、徐某冒充G省G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局长”的身份,先后在贵阳、德阳、绵阳等地多次从陈某处骗取人民币158万元。
一审判决Z某犯,判处十个月。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Z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1、Z某具有自首情节,恳请法院予以确认并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2、本案中Z某与陈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Z某系因追讨自己款项采用不当的招摇撞骗行为,这与那些纯粹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招摇撞骗行为相比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方面都要轻微得多,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从轻处理。
3、本案中Z某与陈某之间经济纠纷和矛盾实际已经协商解决,社会矛盾和损害后果已经降到最低,请求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理。
4、本案中陈某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由于其无故长期拖延应当支付款项是诱发本案的原因之一,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5、Z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
6、Z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Z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办案随笔】
本案起始对于如何定罪有巨大争议,争议罪名在于招摇撞骗罪、与,辩护人接到本案后,进行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并把此案提交事务所疑难案例研讨会进行研究,并汲取众家之长,最终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以招摇撞骗罪起诉,辩护人也最终敲定辩护词。
当被告人的行为涉及不同罪名的时候,要严格把握其行为性质,才能正确认定其罪行,从而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准确的司法裁判。本案就涉及诈骗、合同诈骗以及招摇撞骗三罪的争议,律师除了自己需要钻研以外,还应通过研讨会等形式,群策群力,集合多人智慧,从而完美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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