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人想着以便利的法子来赚钱,借用别人已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牌子来卖自己的东西,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某某牌子的商品然后购买,从而得利。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触犯,那么达到什么标准才能立案呢?
律师解答:
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商标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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