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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从实刑到缓刑/L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河南良承(新乡)律师事务所宋瑞平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9-30 10:43:40 浏览:41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18号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L某于2022年8月初经L某某介绍入职,负责公司某村仓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入库,对接淘宝上下单的快递单据,将单据分发给仓库工人进行装箱打包等,L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本案宋瑞平律师是在法院阶段才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介入,检察院已对L某作出实刑的量刑建议。此种情况下,仅以已经存在的事实和情节进行辩护基本无法达到在审判阶段适用缓刑的目的。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L某进行会见,辩护人在会见时充分了解案情、与其沟通案件进展,辩护人多次到审判机关、公诉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提交法律意见,理清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适用缓刑的关键。辩护人积极与被害人反复沟通赔偿事宜,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攻破难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一审审理及庭审当中,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为被告人L某进行积极的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L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初犯、退还违法所得等多个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1、被告人L某具有坦白情节。

L某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认罪认罚。

2、被告人L某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

L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就表达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在审判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被告人L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作用较小的从犯

L某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处于外围,其从不参与销售商品的核心过程,其起到的作用极小,情节轻微。

4.被告人L某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5.被告人L某系初犯偶犯,并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以L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实刑和缓刑,虽是一字之差,但对于被告人来说却是天壤之别。本案经过辩护律师采取正确的辩护策略、积极地沟通以及被告人的积极配合,最终取得了判处缓刑的理想结果,免去了牢狱之灾。

辩护律师首先理清案情,找到突破点。辩护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案情,弄清来龙去脉,找到问题的关键,重点突破。

辩护律师要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地沟通。本案当中,尽管辩护人介入时已到审判阶段,辩护人依然多次与公诉人沟通,开始公诉人坚持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态度较差,不应当判处缓刑,但辩护人积极沟通诉清缘由。辩护人多次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友好而持久的有效的沟通,充分地交换辩护意见,全力争取公诉人、法官考虑和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缓刑这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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