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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为其辩护,Z某终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4-10-09 20:52:51 浏览:26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19号

Z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否定在案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并辅之申请调取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打破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Z某终获不起诉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否定在案证据打破侦查机关证据体系,申请调证建立新的有利嫌疑人的证据体系消极辩护与积极辩护相结合;不起诉

焦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采纳

封面语:外省商人无意中涉刑,律师介入,在被刑拘37天后不予批捕释放,后经过充分、细致、专业的沟通、辩护,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终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Z某系外省经商人员,2023年3月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拘,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处理。

、办案过程

Z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经过上海律师同仁介绍,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为Z某进行辩护。王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并多次会见Z某沟通案情,了解涉案情况

王刚律师在接受委托时,Z某已经被刑事拘留了20天之久,第一时间会见Z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了解案件事实并申请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没有准许取保候审后,根据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情况又多次会见Z某,力求掌握最真实的案件事实,并为沟通不予批准逮捕做好准备。

2.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终获不予批准逮捕

通过在公安机关的了解和会见Z某的情况,掌握案件关键点,针对关键点着重论论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能无罪,检察机关采纳的法律意见,未批准逮捕,当事人被释放。

3、移送审查起诉后,根据卷宗材料详细制作阅卷笔录,着重论述在案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存在的问题,打破侦查机关的证据体系,在退查回到检察院后,再次详细细致阅卷,并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形成书面辩护意见,并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获不起诉。

、办案思路

根据案件进展,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辩护工作,步步为营,先以变更强制措施为重点,后根据案件焦点,针对在案证据,打破侦查机关证据体系,申请调证建立新的有利嫌疑人的证据体系。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Z没有假冒他人商标的故意

Z某本人没有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动机和理由。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要件则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主观故意标准,即行为人明知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却出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到与其相同的商品上,并积极追求或希望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Z某没有理由更没有动机假冒瑞元公司的商标。

首先,Z某购进案涉商标商品是作为原料使用生产香精,而不是倒卖赚取差价;其次,案涉商标商品是该商标所有权人工作人员销售,Z某主观上认为是该公司授权单位人员销售;再次,如果Z某有假冒的故意,其不会将购买情况告知商标所有权公司经理。

二、Z没有实施假冒商标的客观行为

侦查机关认定Z某教唆他人假冒商标,而该认定的依据是案涉假冒商标嫌疑人的供述,而几个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部分供述系传来证据,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Z某犯罪的证据。

三、多次会见Z,最终Z提供有利线索,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有利证据

Z某提出其手机中有能证实其没有假冒商标的证据,由于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申请检察机关调取Z某的手机,并将手机作为证据,最终调出有利证据。

综上,Z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对其作出不起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的处理。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Z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步步为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对在证据的破,积极申请调取证据,建立新的证据体系,最终说服检察机关不起诉。任何一项诉讼权利,只有经过激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律师作为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人,更应当通过积极有效的申请调取,保证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落到实处,从而推动刑事诉讼的进程,影响刑事诉讼的结局。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所以王刚律师始终坚持“目之所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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